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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章 双修道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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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者搞什么脱衣杖打,脱衣游街,甚至直接浸猪笼什么的。

私刑不可取,这是侵夺国家权力,通奸得处置,但得由朝廷公权来处置,这样也能避免一些冤假错案。

唐之前没强奸罪这条,强奸罪也是在和奸罪里,只是罪加一等,武怀玉则建议直接增加强奸罪这条,并加大处罚力度,直接处以死刑,且如果女人反抗时杀死犯人,也不坐罪。

武怀玉还特意对拐卖妇女儿童这事,提出要从严从重的建议,隋朝法律对于拐卖人口的处罚并不重,这也是因为魏晋以来贩卖人口的情况很普遍。

他主张恢复秦汉时的这方面的律法,秦代规定,贩卖人口,不论主犯从犯,一律处死。

而汉代更规定,抓到人贩子,不仅要处死,而且还要将尸体肢解,且不许收尸,买家也还要受罚,人贩子磔刑处死,而买家要被处以黥刑,男女都要去服苦役。

怀玉建议,掠卖人口为奴的,首犯绞刑,从犯流放三千里。对于买家,购买拐卖而来的人口,也要处罚,比人贩减刑一等。

对于父母、祖父母卖子辈孙辈的,则要罪加一等。

凡被掠卖妇女儿童,都要予以保护,恢复其原本良人身份。

武怀玉甚至还加了一条,如果官府对于掠卖人口犯罪不闻不问,则属于渎职罪,也要给予严厉处罚。

窝贼人贩子的行为,也视同掠卖人口从犯,流放三千里。

唐朝算的上是一个奴隶社会,长安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是奴隶身份,不过武怀玉说的打击人贩,专指的是非法拐卖人口行为,而那些诸如战争俘虏、犯罪而被朝廷贬为奴隶,或奴隶所生子女,这些奴籍的人,经正规途径是可以在口马市上买卖的。

打击的是非法的贩卖,也就是掠卖。

自卖为奴,则属于灰色地带,民不举官不究。

“二郎快来。”

今天武怀玉一进来,长孙无忌就向他招手。

屋里,一群大唐中央司法机关的官员们正争的面红耳赤。

“今天又在争哪一条?”

“亲亲相隐。”长孙无已忌说道。

亲亲相隐这是儒家最早在春秋战国时提出的,为了维护宗法伦理,所以对自己的亲人袒护、隐瞒,不检举亲人。

这一条,其实一直延续。

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则要论罪。

现在在争的其实是这一条里的详细解释,比如亲亲相隐指哪些亲人,其次,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一些重罪,是不是适用亲亲相隐这一条?

有人认为,亲亲相隐应当仅限真系血亲三代以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还有兄弟姐妹,其余叔伯、堂兄弟等当不算,也有人认为同居的家族叔伯、堂兄弟姐妹等要算。

甚至有认为应当把范围扩大到家族五服以内。

有人说对于重罪,亲属有检举责任,检举后可减刑或不论罪,可也有说就算是重罪,也要亲亲相隐,不能论罪。

反要对于检举的亲属,论罪处刑。

而一些亲属互相侵害的罪,不适合亲亲相隐。

武怀玉听了倒没惊讶,亲亲相隐,其实跟亲人连坐是一样的,在古代,很强调宗族血脉一体。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二郎的意见呢?”长孙无忌问他,武怀玉最近修律时提的许多建议都非常不错,长孙无忌很愿意听听他的意见。

“我个人倾向,一般罪行适用亲亲相隐,不检举无罪,不做证也无罪,但如果是重罪,当不适用于亲亲相隐,危害较大,不得相隐,或仅限于夫妻、父子这样的关系可相隐。

再一个亲属间犯罪,诸如不孝、虐待、遗弃、贩卖以及侵犯等罪行,也不适用亲亲相隐。”

长孙无忌笑道,“我也是这样的想法,如果有人犯下谋反这样的重罪,不主张父子、夫妻之间相互检举,应当维护亲情关系,可由他人检举。”

“二郎对兄弟连坐俱死这条怎么看?”

“应当直接删掉!”

既然犯重罪,父子、夫妻不当相互检举,要亲亲相隐,兄弟关系不在相隐之列,那么犯罪连坐,也不当把兄弟也连坐在内,顶多连坐夫妻、父子而已。

权力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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