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发给各布政司及府州县河泊所的堪合“皆以河字为号”,“各记所收鱼课米钞若干,年终进缴”。这意味着朝廷设置的河泊每一处都设定了纳税额度,作为河泊所官员的考核任务。完不成课税额度,河泊所的官员便要受罚。
问题是:在江河湖海里捕捞鱼虾,收成的不确定性远高于在土地上种植稻麦。耕地可以按肉眼可见的肥沃贫瘠划出等级,然后按田亩多少征税,是一件大体可控的事情。
向江河湖海征收鱼税则不然,水面宽广不代表鱼多,却是官府制定纳税额度的主要依据。此外还有许多运气成分——今天收获颇丰不代表明天也能有相同的收获,今年湖里鱼多不代表明年也多;洪水会影响捕鱼的收成,筑坝拦水与过渡捕捞等也会影响捕鱼的收成。收成充满了不确定性,税额却有定数,河泊所的官吏们为了完成任务,便只能依靠扩大征税的覆盖面(将以前不征鱼税的小水沟小水塘全都纳入征税范围)和加大征税强度(强抢百姓的渔网鱼篓来逼迫他们缴税)。
更有甚者,当朝廷派人前来追索欠税时,河泊所知道从渔民身上已榨不出钱来,便会与地方官员勾结,将欠税摊派给其他百姓。
朝廷有统一的夏税,茶椒仍要纳粮,果丝仍要缴税。原产地已纳过一次税,运输经过的每处关津还要再纳一次。对百姓的掠夺何其密集。因为疾病致死或逃亡弃失之类的原因,贫穷之家劳动力不足时常常被迫抛荒。如此,土地上的产出已不如往日,征收聚敛的税赋却仍是往日的额度。里长胥吏不上报,州县官府也不管。百姓只好卖掉田产来补足欠税,只好拿钱来补足劳役。田产减少了每年的税额不变,人口减少了每年的劳役不变,恶性循环之下百姓越来越惨。
明代的“商税”并非仅以商人为征收对象,而是“行赍居鬻,所过所止皆有税,……惟农具、书籍及他不鬻于市者勿算”——出门带的东西,居家卖的货物,经过关口驻留城镇时皆要纳税,只有农具、书籍与不曾出现在市场上的物品除外。实际上是一种针对全民的消费税。
从洪武时代起的商税税率,是按商品价值的三十分之一征收。实际操作中,则不问产量的多寡与价格的高低,一律对征税点实施定额摊派。
这是一种典型的懒政。朝廷实施这种懒政的根源,是既想保证税收总额,又不愿提高征税的行政成本。
记住手机版网址:m.bqgw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