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有两个,都身着检察官的制服,一个中年男子和一个年青的女子,很显然,中年男人不怒自威的神色已然表明他是天然的领导者。年青的女检察官站起来开始朗读:……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告人于6个月前陪同雇主即杨慧珠到韩国整容,有海关的出入境记录为证。但2个月后,只有杨慧珠的入境记录,却没有黄清芳的入境记录——也就是说黄清芳一去不返、在韩国离奇地失踪了,这也正是这个案子的离奇与诡异之处。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日志表明,本来,公安机关以为失踪的是黄清芳,但随着对杨慧珠侦查的深入,这个所谓“杨慧珠”也便是我们以为失踪了的黄清芳,好一招借尸还魂之计啊。据我们与韩国警方的司法协助,韩国警方证实:杨慧珠在“娇娇梦”整容医院进行隆胸手术时死于麻醉剂过敏,医院为了掩盖自己的医疗过失,与黄清芳达成私下和解——医院赔偿黄清芳5000万韩元,外加一个条件,把黄清芳的脸整成杨慧珠的模样,当然,医院的要求便是黄清芳不得声张,也不得主张什么权利。黄清芳也的确这么做了,回国后田汉明也曾经向“杨慧珠”询问过去韩国干嘛,但“杨慧珠”均以扁桃体发炎,没有回答,田汉明与杨慧珠夫妻感情淡漠、已经分居多年,便没多问,这些在黄清芳的讯问笔录里均有记载。
被告人要杀死田汉明的动机,据她所称是因为10年前田汉明强奸了她女儿黄柳依,以至于黄柳依因此而得了抑郁症、自杀身亡,但这方面的证据并不充分。被告人在三次讯问笔录中都作有罪供述并交待了作案过程,该作案细节与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定其真实性……
被告人为女报仇,把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救心丸药瓶里的剩下的两颗救心丸用两颗同样大小、同样颜色的成分为伟哥的药丸替换,这样大的剂量对一个心脏病人来说无疑是致命的,客观上也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
……
审判长:下面请辩护人质证。
张玉良:公诉人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被害人田汉明写的日记《二十余年如一梦》,但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里是有的,是辩护人向检方申请收集的,公诉人从打击犯罪的角度考虑是可以理解的,但缺少这样一份重要物证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因为缺少被告人的犯罪背景、犯罪动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也就缺少了参照物,自然也就容易有失公允。
张玉良越说越激动,便站了起来,审判长示意他坐下来说,他竟然忽略了法官的意思,审判长用法槌重重地敲了一下,厉声呵斥,“辩护人,请注意法庭秩序。”张玉良只得讪讪坐下。
张玉良:《二十余年如一梦》是田汉明的日记,时间跨度也有将近二十年,里面赫然记录了田汉明性侵13名少女的详细经过,包括见面的日期,见面的地点,吃饭的环境,以及交往的心理描写,极尽污秽露骨。可笑的是,田汉明还真诚地对自己这种龌龊下流的恶癖表示了忏悔,但这种看似真诚的忏悔丝毫没有影响他继续性侵少女。有些少女,自第一次被田汉明性侵之后,便在其恐吓与胁迫之下,先后十数年与其保持肉体上关系。《二十余年如一梦》里所记载的少女一部分是有真实姓名的,一部分姓名不详,像黄柳依在其中是用“小依依”来指代的。
审判长:辩护人,你的意见法庭已经听取了。第一,你要证明《二十余年如一梦》中的“小依依”就是黄柳依,而黄柳依就是被告人黄清芳的女儿;第二,你向检察院申请调取《二十余年如一梦》,检察院如果没有调取,你自行收集了没有?如果有,请向法庭出示。
张玉良说:“我向检察院申请收集,但没有收集到,我只好复印了侦查卷宗。”说罢,把复印件呈给书记员,审判长只看了一两页便丢弃一旁,神情凝重、难掩愠色。
审判长:请辩护人继续质证。
张玉良:还有一份《京华时报》,辩护人也向检方申请提取,在侦查卷宗里有,但基于同样的原因,公诉人并没有将之作为证据。
10年前,《京华时报》上有这样一篇报道《花季少女跳楼自杀,专家呼吁关心青少年心理健康》:5月10,市二中13岁的学生黄柳依从自家6楼阳台跳楼自杀,救护车赶到现场时证实该女生已经殒命,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封锁,勘查尚未得出结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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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问题专家表示,当前不少青少年深受心理健康问题的困扰,专家呼吁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