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了关云天的支持,赵律师通过其大学同学,在京城找到一位对于资产纠纷很有经验的律师参与其中,据说这位钟大律师在全国范围内受理过十余起破产企业的资产纠纷案件,案情比昌达集团面对的情况复杂得多,至今无一例败诉,由此使他在业内声名鹊起。
在一个月后的庭审中,控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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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果然围绕着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昌达集团究竟算不算股东、当初投入的一千万究竟属于入股还是集资借贷等问题展开激辩。正如赵律师预料的那样,如果没有京城的钟律师压阵,S市某区的公诉机构根本不会把一个来自于县城的律师放在眼里。
庭审进行了三天,由于控辩双方各不相让,法庭本来准备休庭进行庭外调解,赵律师向关云天请示,关云天问道:“你跟钟律师觉得咱们胜诉的可能性大吗?”
“通过前两天的法庭辩论,我的感觉是昌达集团没有什么过失,对方唯一抓住的是当初为什么不履行正规手续。”
“这样说来,赢得官司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情况是这样,那就坚决不同意调解,这场官司一定要分出胜负。你跟钟律师不用着急,时间有的是,资金也不是问题。”关云天道。
钟律师也不同意调解,因为他经手的比这复杂得多的官司都赢了,事实如此清楚的案件,怎么可能以调解结案呢?那不是对他名声的损害吗?
两位律师作了一番策略调整,再次开庭时,面对公诉方的质询,赵律师首先做了答辩说明,但对方显然不满意。
钟律师的反击非常犀利,“就凭昌达集团出资了一千万,便要认定被告是股东,这不仅与事实不符,也和股东的身份不相称,因为你们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参与了对方企业的决策管理,即使股市上的散户,也有被选为股东代表参与企业决策的可能,对方企业更有向散户们披露信息的义务,但我的当事人既无这种可能,又对企业的任何信息毫不知情,请问全世界有这样的股东吗?”
“被告律师如何解释前年的二百万分红?”
“所谓分红,一定是在企业经营取得利润的情况下才能发生,一家连年亏损,现在已经破产倒闭的企业,他们哪来的利润?既然没有利润,分红之说从何谈起?对于前年的二百万,那只能理解为集资借贷产生的利息,尽管这利息比银行存贷款稍微高一些,但那绝不是分红。这从侧面进一步印证了昌达集团出资的一千万是集资借贷,而非入股,因为企业没有利润,根本谈不上分红,但集资借贷产生的利息,不管你有没有利润,都是要支付利息的。”
“两位律师,在你们看来,如果昌达集团不是股东,鸿源公司又怎么可能让他们在半年前从公司拉走价值数百万元的产品呢?”
钟律师胸有成竹地说:“即使不是股东,毕竟昌达集团出资了一千万,我的当事人当然希望鸿源公司把项目做好,他们得知鸿源公司销售不畅,作为朋友,昌达集团想利用自己企业的便利条件帮其代/销产品,这并没有什么恶意企图,碰见路人遇到困难尚且要帮扶一把,何况还是朋友?”
“鸿源公司证实,正是你们的当事人声称他们是项目股东,拉货时才没让其付款,这又如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