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中,唯一铁定的,就是唱戏的杨生和官家小姐韦女私下结婚了,这是律法明确反对的。大夏律例关于良贱不婚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保护普通良民的。能迎娶良民的贱民不会太多,靠自己的更少,因此只有那些大户豪族的家奴,才有实力迎娶良民。所以大夏律规定,为家奴娶良民的家长(主人),要打八十棍子,当然这门婚姻也是作废的。如果为家奴娶了良民后,为了规避法律,还将良民入籍为婢女的,要打一百棍子。这显然保护的是绝大多数的普通百姓,尤其是穷苦百姓。所以刘知易才认为这条法律还算公平,愿意站杨生有罪。
当然这条法律本身肯定有不公平的地方,但法律从来只能相对公平,做不到绝对公平。比如法律只禁止贱民娶良民女子,可不禁止男人纳妾青楼女子,这是男权的问题,显然男权比女权大,而且漠视了贱民的权力,基本上没把贱民当人。但这跟这一条律法无关,本条律法绝对是在男权社会、封建社会,男女不平等、阶层不平等的基础上,在法律的能力范围之内,尽可能保护最广大普通人的一条善法。如果没有这条法律,林花父亲那种王府豪奴,不可能只娶一个王府女奴,恐怕早就妻妾成群了。
针对杨生一案,凭借最朴素的情感,大家觉得杨生值得同情,两情相悦,发乎于心,对这些法学年轻士子来说,正是最浪漫的时候,更加同情杨生和韦女。另外县令判决有些问题,杨生按照当地旧俗抢亲,被诬告成了诱拐,以最高刑罚判处,如果说县令自己没问题,刘知易都不信。
可他依然认为公道,当即反驳:“杨生抢亲,于法不和,实为强掠。”
又有人反驳:“叔父诬告,为财而来,县令污判,同流合污。若此案公道,还有天理否?岂非纵人行恶?”
这个反驳很给力,有牵扯到一个很大的法理,那就是,法律是导人向善的。一提到善恶,就是最大的法理问题。
刘知易继续反驳:“叔父或有贪财,县令或有受贿,但杨生抢亲,于法不合,判杨生者,法也,非县令也。若以叔父及县令为恶,而定其判决公道,岂非本末倒置。切记,法不诛心!”
叔叔明显是冲着韦家的遗产来的,县令受贿几乎可以断定,可这不影响判决的结果。受不受贿那属于另一件案子,本案中,杨生用了法律不承认的方式,抢走了韦女,这就是强抢民女,因民女知情,判一个诱拐,并不过分。法律不能因为人的动机,而对案件本身产生差别对待,法不诛心。
又有人反驳:“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各地风俗不同,不能以一而论。”
这是一个现实,这是一个封建社会,封建族权很大,世家大族普遍实行家法,家法与国法有很大冲突,因为目的不同,国法是为了维护国家统治,家法只关心一家之兴衰。所以有的地方,宗族族长以家法杀人,比如对家族里的寡妇偷人,浸猪笼沉水塘,官府不太干涉;可是家族子弟犯了国法,大家族往往想方设法藏匿,经常与官府冲突。
风俗介于家法与国法之间,一般情况下不会跟国法冲突,毕竟风俗也是导人向善的,可因立场和目的不同,在细微处就有了差别。不能因为共性的不冲突,而否定差别时候的优先性,刘知易认为,在国法与地方风俗出现冲突的时候,应以国法为准。
在推及开来,刘知易还觉得,这是一个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刘知易考过司考,学的当然是大陆法系。他站大陆法系,因为这是国情。海洋法系诞生于部落时代发展而来的民族国家,同一个部落,风俗相同,因此可以让不专业的民众参与审判,便于平息民愤。大陆法系诞生于帝国形态的国家,管理的民族众多,风俗各异,让民众参与,以风俗判决,容易产生纠纷,同样的案子,在某地一个判法,到另一地会是另一个判罚,不利于和谐。另外大陆法系本身,就是帝国进行移风易俗,统一民情的重要工具。大夏王朝显然属于大帝国,适用于大陆法系。
刘知易马上道:“倘若判决依托风俗,那么杨生案在越郡审判,杨生抢亲是风俗,可以不算诱拐。那么放到京师呢,假若韦家叔父来京城告御状,是不是这风俗就不作数了。诸位在太学辩法,是不是也该依京城风俗,不认抢亲风俗?”
刘知易驳斥有力,奈何对手众多,依然有不服气的,而且激荡起了法家气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