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本的张大爷智困诈骗犯,演变成现在的消费纠纷,属实让人有些意想不到。
除了层出不穷的诈骗骗局之外,消费纠纷也一直是让人头疼的问题,近几年来尤为明显。
这两者之间,其实也是存在一定联系的。
就像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的诈骗,经常假借着推销保险、药品或者一些保健产品而展开行动,而一些不良商家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也常常存在虚假、夸大宣传,以一定欺诈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上当。
具体是纠纷,欺骗,又或者诈骗,有时候界限不是那么明确,各种擦边球和套路,让人疲于应付。
一不小心就让人中招了。
张大爷这一波,可以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吃了个哑巴亏。
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欺诈,就只能以消费者的身份和对方进行协商了。
还好刚才警察登记了之前那两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了解到情况的警察又把联系方式留给了张大爷,不然万一对方不在之前那个地方了,就算想要退货都不一定能找得到他们。
“你好,我是张大民医药公司的小杨,请问……”
“小杨啊,是我,刚才闹了点小误会,大爷我想跟你道个歉。”
“哦,是张大爷啊,没事的,误会解开就好了,我不介意的,毕竟现在骗子太多了。”
“对对对,感谢你的理解。”
“张大爷您有事吗?”
“是这样的,我刚才不是跟你买了五个疗程的保健品嘛,现在想想觉得一下子买太多了,能不能退了?”
“退货?老爷子您别难为我了,我们公司的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不是,小……”
“对不住了大爷,我这边还有事情,先挂了。”
电话结束。
屋内的人面面相觑。
对于这个结果,叶向阳倒不意外。
除非商品质量有问题,又或者售卖方事先有过承诺,否则像这样的推销活动,很少有无理由退货的说法,大部分卖家也不愿意。
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七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当然,也不是所有。
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和在线下载或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软件等,以及交付的报纸和期刊之类除外。
并且退货的商品应当保存完好。
关于实体店或者线下销售无理由退货制度,法律上并没有任何比较明确的规定。
若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或者提供的服务不服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就属于有因退货,商家需要给予配合。
但问题是,现在的保健品并没有问题。
或者说,暂时还不确定有没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坚持不同意退货的话,即便是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机构介入,也未必有用。
“张大爷,你之前是不是提到过,对方在向你推销的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
想起了刚才张大爷和对方的争执,叶向阳忍不住问道。
“也许是我理解错了,对方说的可能真的是预防和减少疾病的作用。”张大爷的情绪不太高,显然是收到了打击。
本来信誓旦旦,以为真的把“骗子”给反套路了,结果非但不是,自己还被警察给教育了。
搞得他现在都有点不自信。
“也不一定,对方可能真的在推销的过程中,玩一些游戏文字,有意误导。”
回忆着之前双方争论的内容,叶向阳推断道。
这种情况其实是很常见。
推销人员之间有话术,很多都是经过培训后才上岗的。
如果不是对方有过那种行为,想来张大爷一开始也不会那么坚定。
“就算有,我们也没有证据啊!”
张大爷十分郁闷。
要不是因为这个原因,刚才警察在的时候,也不会让那两个人轻松离开了。
叶向阳皱眉。
也正是张大爷说的这个情况,不然也不用这么麻烦了。
“张大爷,你还记得他们在哪个位置办活动吗?”想了想,叶向阳问道。
“记得。”
闻言,张大爷点了点头。
“这样,张大爷你去看看他们是不是还在那里,当面找他们协商,交流的过程记得开录音,如果他们愿意退货最好,如果不愿意……”
说到这里,叶向阳忽然停了下来,又看向了一旁的蔡春红。
有些事情不方便当着太多人的面说,等劝看热闹的邻居离开后,叶向阳才对蔡春红问道:“蔡姨,能不能找两个靠谱一点的老人,去现场探探情况?”
叶向阳说的事情,类似于暗访。
其实就是假扮成潜在消费者,去核实一下对方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如果存在,并且掌握一定证据,那么想要维权,就容易的多了。
本来这应该是叶向阳自己去的,不过他的年龄不太合适,有可能会引起对方的警觉。
毕竟保健品的受众主要是老年人群体,而他们针对销售的也往往都是老年人,如果真有问题的话,他一个年轻人出现在里面,就显得有点突兀了。
另一方面。
刚才离开的那两人是见过他的,肯定对他有印象,自然会被认为是和张大爷一伙的,到时候未必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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