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白嫖男,看着小姐吃瘪,得意洋洋的说:“你看你看,还是律师说的有道理哦!我什么罪都没犯,我还要告你故意伤害!”
我笑着说:“你也别嚣张,老实点。”
“所谓伤害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
“我问你,她是挖了你腰子啊,还是断了你手指?你是聋了还是瞎了,还是喋血街头了啊?你俩在街上纠缠的时候,你没动手吗?你没动手她脸上怎么青了一块?你俩这顶多算是互殴,算不到伤害的程度。”
男的不吭气了,但还死鸭子嘴硬,大声嚷嚷:“那我没有女票女昌,我都没有给钱,怎么叫嫖呢?派出所就不应该抓我!!!”
旁边孙民都看不下去了,过来给了这个男的后脑勺一巴掌:“小声点,这不是你家!”
“卖淫嫖娼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你许诺给她三千元,并且完成了性行为,符合要素,不管你用的是假币也好,冥币也罢,就凭你和她交易性关系这点,就是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
这男的脸上也是挂不住,不吭气了。
孙民走过来嘲讽道:“得了,也听过律师的详细介绍了,这下两位都满意了吧?拘留十五天,通知家人来交罚款!”
说白了,就是中国人的法律素养并不算高。
虽然平日里通过电视等媒体,道听途说了一些案例,但实际自己碰见,就会对很多罪名有很多的曲解。
今天这俩奇葩就是比较突出的典型。
等孙民和我有说有笑送从公安局出来,我见周围没人,隐晦的从包里摸出三百块钱来塞给孙民。
“别搞这一套。”
孙民这次坚持不收,还特热情的搂着我肩膀往外走:“我还得谢谢你呢,怎么能收你的钱?我们公安队伍法律知识还是比较不充分,有机会我都想让你给基层派出所上上课,给他们这些生瓜蛋子(本章未完,请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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