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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六章 变了样的食盐开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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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明代中期,盐场因劳动力过剩而出现的余盐成为困扰地方盐业管理的难题。问题的根源则出在开中法和盐场这对矛盾关系上。
明代食盐专卖制度下管理盐业生产的基层管理机构称为盐场。盐场中的生产者即为灶户,大明王朝通过盐场对灶户实施管制。盐场每年的场课额(盐产量)是由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监察御史陈宗礼奏准的“计丁办课”法来确定,并刊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的《诸司职掌》中。盐场的产量并非根据劳动力来衡定的,而是要综合盐的需求量,这是由明朝的开中法决定的。
开中法即大明王朝为筹备边储,用官府控制的“官盐”将内地所产的粮饷与边军所需的军饷联结起来,“招商输边而与之盐”。商人把粮饷运到边境,官府根据商人所运粮食的多少给予相应数量的盐引,商人凭此盐引赴指定的盐场支盐,并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明初开中法之下的盐业产销,就是朝廷用一种管制物资的经营权来换取边饷物资的有效供应。
两广地区的开中最早是在洪武八年(1375年),广东盐经奏准于广西开中。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由于湖南长沙等地缺盐,加上“广东积盐实多,而广西新立卫所,军粮未敷”,“若将广东之盐运至广西召商中纳,可给军食”,广东盐遂议于湖广开中。此时,开中商人的支盐地点并非盐场,据称“令广东布政司运盐至梧州,命广西官员于梧州接运,至桂林召商中纳”。也就是说,从广东盐场到梧州这一段的盐货运送是由广东布政司负责,而实际上,在明初的赋役解运体制下,运司并无运本,运送盐货主要仍是依赖灶户。洪武三十年(1397年),由于运送梧州的盐大量缺额,朝廷又在梧州、桂林之外,广东自贮盐三分之一,“召募商人于广西乏粮卫所照例纳米,自赴广东支盐”,这一部分盐于江西南安等地发卖。商人支盐的地点也非盐场,而是位于省城的广州仓。
阳江是广东主要盐场之一,有盐场双恩、咸水二场。双恩场灶户一千二百七十三户,灶丁二千七百七十三丁……咸水场灶户一百八十九户,灶丁三百三十七丁。前面已经说了盐场不是生产不出足够的盐,相反还有巨量的余盐售不出去,目前广西缺盐,而盐场多余盐,盐场的盐既然是为供应开中的,那么余盐的出现就会给开中法带来困扰。在开中法的制度逻辑里,朝廷并不希望盐场产盐量的增加。因为开中法在于筹措军饷,开中的数量以及预定筹集的粮草数量并无一定标准,是要取决于当时所需的米粮数量。如何消耗余盐的问题最初是抛给地方官府。
盐场起初想通过尽买余盐用以补充官盐。如景泰五年(1454年),朝廷曾“令广东盐课司,灶丁有私煎余盐者,送本司,每引官给米四斗”。但天顺、成化年间,“明朝廷因财力有限,无法再收买余盐”,导致私盐盛行。这种情况与商人对于开中纳粮的热情不断低落,由此导致广西地方官府财政经常帑藏殚虚有关。开中不前进而导致官盐壅滞难销,巡抚叶盛称:广东“客商中到引盐,堆积数多,难以发卖,动经岁月,亏费财本。(本章未完,请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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