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趣阁 > 明末文豪从抄书开始 > 179.第178章 溺婴现象

179.第178章 溺婴现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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魄知惧不敢复来,日后女子还不是源源不绝?我错哪了?”

听着他的话,王文龙越来越惊讶。

明代福建、江南、江西的溺女现象一直非常严重,主要原因是这时人的生产力太低。

这时人需要交人头税,家中多一个人就要多交一份。

加上传统重男轻女的思想:生个男孩,孩子小的时候饭量不大,而养到十岁出头就能够下地干活,以后也成为劳动力,总体上还可以接受,但养女儿长大要嫁给别人家,往往被认为是加重负担。

同时此时随着经济发展本地的厚嫁之俗也日渐严重,万历年间甚至穷人家也得花费数年积蓄付女孩的嫁妆,否则夫婿翁姑未来必然虐待出嫁女儿。

多种因素综合之下溺女之风便即盛行,这种风气早就引起朝廷注意,成化年间朝廷就制定了《禁约嫁奢侈淹死女子例》,要求地方上打击厚嫁风俗,同时要求邻里必须监督举报溺死女婴者,对于溺女之家按照“故杀子孙”治罪,至少也要充军。

海瑞到浙江当官时也专门出过《禁约》告民,将百姓容易犯的律法写清楚,其中还要明文写出“禁止溺女伤自己骨肉”,因为很多百姓甚至不以为这是犯罪。

历史上几十年后冯梦龙到寿宁当官也专门写过《禁溺女告示》。

除了地方官想方设法的劝婴儿活下来,乐于行善积德的士大夫们也多为捐奉之举。

比如几十年前浙江兰溪的县令就层规定家中有三个女孩就可以免除差徭。

几十年后冯梦龙到福建当县官也把自己的大部分俸禄全部捐出用于养育女婴。

甚至此时僧道也试图用宗教的办法劝诫百姓不要溺婴。

此时高僧云栖祩宏所著的《自知录》中就劝信众:“见溺儿者,劝免收养,一命为五十善;劝彼人勿溺,一命为三十善;收养无主遗弃婴孩,一命为二十五善。”“父母无罪杀儿,是杀天下人民也,故成重过。”

但虽然尝试的办法很多,实际上作用却十分有限,明清两朝溺女现象屡禁不止。

……

李国仙进入书房时就见到王文龙坐在书桌前生气。

“王大哥(本章未完,请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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