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是的。”
欧阳逸再问:“凶器上有右手指纹吗?”
证人:“有……不过,不在应该在位置上。”他有些纠结。
欧阳逸问:“什么意思?”
证人走出证人席,看李墨握枪的手:“这里应该有指纹,这里应该也有,但是在凶器上并没有检测出这两个点有指纹。被告左手指纹是全部对上的,比如右手大拇指应该握在扳机上方的左侧,但这位置没有指纹。”
欧阳逸取出一个手套戴在右手上,抓了李墨左手持枪,右手配合完成韦佛式握枪稳住枪身。欧阳逸在李墨身后,用双臂夹住李墨的腰部,左手食指压在李墨的左手食指上。啪的一声,撞针触发。司马落吓的跳起来:“草泥马!”
证人仔细来回看了很久,看向法官道:“法官法人,硝烟分部和凶器指纹存在矛盾和冲突。”
法官:“什么是正确的?”
证人摇头:“我不知道。我很肯定凶手使用韦佛式握枪或者极为接近韦佛式握枪才能制造出现场的硝烟分部。但是凶器应该出现的右手指纹,却没有发现。这是我们的工作过失。对不起。”长鞠躬。
诸葛明:“除非凶手戴了一只手套,或者清理了右手的指纹?她故意留下这个破绽,目的是为自己脱罪。”
证人道:“不,凶手左手掏枪,关闭保险,用右手朝回一拉枪栓,子弹上膛。两枚右手拉枪栓的指纹是很清晰的。凶器属于闭膛式,如果没有上膛,即使关闭保险,也是无法击发子弹的。根据法医报告,死者没有太大反应,说明掏枪到击发时间很短。不可能脱手套又戴上手套。”
诸葛明问:“假设被告事先关闭保险,先把子弹上膛,将手枪放在枪套中。接着戴上右手手套,拔枪,开枪。”
证人看诸葛明:“这样说不准自己大腿会先中枪。”
诸葛明走出控席,看着李墨手中的枪,再看证据报告。
这里是一个大问题。
假设越三尺是凶手,越三尺不需要双手持枪,单手的力量就足够稳住手枪。假设越三尺当时昏迷,诬陷者无处借力,因为枪已经被越三尺握住了,诬陷者左手必须保证越三尺的左手抓住手枪。因为硝烟喷溅的考虑,越三尺必须伸直手臂。要保证一枪命中蒋寒月心脏后控制后坐力,需要另外一只手来稳定枪身。
一把手枪上已经有两人的左手,再加上两人右手显然很难操作。最好的方式就是诬陷者用自己戴了手套的右手辅助握枪,右手提供稳枪的力度,左手只要使用小力激发扳机就可以。
但是诬陷者没有想的太仔细,因此出现了硝烟分部和手枪指纹上的巨大矛盾。
(至于为什么诬陷者不取下枪械射杀蒋寒月,再放回枪套,后续会有说明。)
……
数天前,欧阳逸悄悄会见神探小野。
小野:“诬陷和非诬陷之间存在很大区别,最重要一条是无法代替。比如A抓了B的手握住匕首刺向C,A的手就会遮挡住本应该喷溅到B手上的血迹。不握住,不握紧,B已经昏迷,他无法提供刺向C的力量。”
小野:“这个案子,越三尺昏迷了,她是无法开枪的,甚至拿不住枪。那就需要别人抓她的手拿住枪。手枪面积就那么大,这人又要扶住越三尺,又要抓越三尺的左手,控制越三尺左手的位置,等同失去了对手枪的操控。诬陷者必须使用自己的右手来协同完成。这样一来,该有指纹的地方就没有越三尺的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