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的问题是无法判断出犯叁的目的是什么,他是怎么想的。他的目的和想法能直接决定本案的结果。
以案件来说,即使犯叁可以预见死者可能在家中,但是他如果否认预知死者会袭击自己的妻子,那么案件的性质还是没有变化。最多犯叁从伟光正变成小人而已。毕竟讨债是一回事,袭击是一回事。
本案真相有几个可能,第一个可能,犯叁害怕,希望妻子能应付债主,没有想太多,只想逃避。第二个可能,犯叁预见死者和妻子谈心的可能,犯叁妻子迫于债务压力,从了死者,他回家抓现行,债务自然就没了。第三个可能,犯叁离开后不久,非常后悔,觉得自己行为非常不妥,想念妻子的好,于是在汽车刮蹭后火速赶回家。第四个可能,犯叁做好了杀人的打算。
综合分析来看,第四个可能技术含量很高,偶然性很高,犯叁还达不到操控案件能力的标准,所以可以排除。第一可能的可能性也非常低,因为犯叁被催债不是一次两次,其欠下多家银行信用款,并且手机经常接到威胁电话。他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赖债和抵抗心态。
这样一来就剩下第二个第三种可能。
要清楚分析第二还是第三可能,就有一个标准,车是主动刮蹭,还是被动刮蹭。
交通事故真实情况是,犯叁违规并道。犯叁的左侧有汽车,并且车身超过自己的汽车,这时候犯叁仍旧并道,这就属于瞎眼式并道,甚至不能用心乱来解释。
按照这个事实来推测,犯叁七点二十分离家,八点二十五分回家,时间上,行为上都符合第二个可能。
既然预见了可能出现情况,犯叁为什么又攻击了死者呢?问题就在于犯叁妻子并没有如犯叁所想,配合死者谈心。由此也可以推断出犯叁打死死者,有故意杀人的嫌疑。但是这问题又绕回去了,舆论支持的是,当犯叁妻子被袭击,犯叁失去理智杀死了死者。九尾将犯叁打成坏人,并没有改变事实,只是导致舆论因为犯叁是小人而失去对他的同情和支持。
因为在法律层面,一个人是小人还是君子,并不妨碍和改变法律对其做出的审判。在本案中,现实案例,因为犯叁被塑造成保护妻子的英雄,最终没有坐牢。如果九尾揭穿一切,犯叁失去了英雄的光环,那他还会坐牢吗?
九尾将四个可能进行分析说明,这个说明没有真凭实据,只是九尾的推测。最后九尾说明,犯叁肯定没有预见到会发生袭击,当发现妻子被袭击后对死者进行攻击。所以本案性质和真实案例性质没有区别。
九尾:“真实案例和真人秀案例的区别在于,真实案例中犯叁是正面人物,在真人秀案例中,犯叁是反面人物。现在就由陪审团做出最终裁决。”
烈焰又赢了,烈焰揭露了陪审度制的最大毛病,陪审员们存在主观的喜恶,这种情绪会让他们忽视或者无视法律的条文。实际上曹云是利用过陪审员情绪。不仅曹云,欧阳逸等刑案水准高的律师,都利用过陪审员的情绪。原因很简单,是陪审员定有罪无罪,不是法官定有罪无罪。
东唐法律客观存在尴尬,他们是从大陆法系转海洋法系。大陆法系中,在理论上法律条文高于正义,高于舆论。海洋法系在一些极端情况中存在高于法律的正义。诸如一个案例(不知道真假),一个小姑娘遇害,小姑娘的父亲在法庭门口枪杀了疑犯,最终父亲被判无罪。这个结果是喜闻乐见的,但是有没有可能存在,疑犯并没有杀害小姑娘可能呢?
犯叁案件从原则来说,其影响力超过犯壹和犯贰,是对法律未来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典型案例。甚至可能影响到东唐继续转型海洋法系的未来。
真实案例中,犯叁是好人,法律定义虽然不偏向他,但因为舆论偏向他,最终他胜利了。真人秀案例,犯叁是坏人,因参考案例,法律理论是偏向他的。同案不同判是法律极大的忌讳,直接击碎法律的公平基础。
现在战场已经交给了陪审团,他们做出的结果对东唐司法未来有着极大的意义。与真实案例不同,摄像机记载了真人秀中陪审团的搏杀,节目组也将陪审团直播情况发送到各嘉宾手机上。
虽然是深夜,多数嘉宾们三三两两的聚集一起看视频,作为司法人员,也非常关心陪审团最终的裁定。
陪审团十一人分成几阵营,有纯法律条文派,有人情轮理派,有渣男必死派,有宽宏无量派。人情派和渣死派对立极其严重,如果不是旁人拦着,双方已经打起来了。纯法律条文在内战,他们辩论按照法律犯叁是什么罪,有故意杀人罪,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者防卫过当。
法律派三人互掐,三名人情派和四名渣死派互掐,一名宽容派没人理会,趴在一边睡觉,基本上他已经放弃治疗。
桑尼看的眉飞色舞:“打,打,打起来……对,扯她衣服,对了。这女人厉害……劝架有病啊?”
曹云喝茶,悠悠道:“桑尼,别这么开心。”
桑尼眼睛看屏幕:“怎么?”
曹云:“他们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然后捏?”
“然后捏?”
“然后就换陪审团。”
桑尼一愣,这套路有点熟。
曹云道:“最后桑尼法官就成为最终裁判。请问桑尼法官要判罪名成立,还是罪名不成立?”
桑尼想了一会,拉袖子:“老子是氓流,谁给钱我判谁赢。”真人秀收钱不违法。
曹云惊呆数秒,好像这是处理案件最正确的方式。把争议留给大众,让大众去评判。不过按照目前网络的风气,这么做有挑起民众矛盾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