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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六章 一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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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担心检方会特别提出有证据的这桩命案。我的思路是,命案发生时候,王传还没有加入烈焰。不应该要为此买单。”

曹云道:“不,不是这样。假设一个流窜抢劫团伙,干了两年了。第三年A加入团伙,第四年A被捕,你说A要为第一年和第一年抢劫团伙的犯罪买单吗?”

魏君想了好久:“应该不会吧?”

曹云道:“假设这个团伙做的案没有和这个团伙联系上,那A是没问题的。但是注意一点,烈焰法庭杀人、绑架,挟持都有罪证。警方通缉抢劫团伙,这时候A加入抢劫团伙,就算什么坏事也没干,也算犯罪团伙成员。”

真实案例,张X强,HK启德机场一亿多抢劫,绑架首富孩子,最终在大陆被捕,团伙成员均死刑。其中有一位马仔才跟了他几天时间,一样死刑。

曹云道:“不过真实案例有其特殊性。按照法律理解,王传后期加入团伙,烈焰后期不存在太激烈的犯罪行为,理当从轻处罚。不过本案之所以没办法从这点入手,是因为王传签署了交易书,交易书是法定文书,上面认定了王传是主犯。主犯不仅要为个人犯罪买单,也要为团伙犯罪买单。犯罪团伙重要成员以上身份者必须为团伙犯罪负责。”

曹云:“王传之所以迟迟不接受交易,也是有这方面的期待。王传的下属是六月,六月是绑在王传这条船上,王传无罪,她自然无罪。王传有重罪,她就有重罪减。也就是俗称的从犯。你考虑的角度有一定道理,但是无法适用本案。”

魏君道:“我们接下去的辩护切入点在哪?”

第一庭是行为,曹云赢了,法官认为六月主观不存在故意犯罪。

第二庭是结果。

曹云道:“我不看好结果,烈焰法官之间的金钱流动都是以千万甚至以亿为单位。一旦检方拿出比较准确的金额,那就要命了。”

用金钱量化来计算是法律的一个特点,前文提到逃逸之间的区别,是不是逃逸主要看造成的财产损失有多大。盗窃犯罪行严重与否和盗取的金钱额有直接关系。王传投资烈焰超过最高法律认定限额,就是最高一档刑罚。作为王传助理的六月自然也水涨船高。

在法律估算中都比较保守,似乎规则是为穷人定的。(高岩)最重大财产损失才一百万,现在随便一套房子都不止一百万。诸如贪腐最高一档金额是很低的,导致了只要贪腐基本就是最高一档。按照法理来说,贪三百亿和贪三百万是没有区别的,因为都是最高一档。最高一档十年起步。

王传这个金额和其烈焰法官身份,还有主犯身份的认定,代表了王传投资烈焰的行为极其严重。王传在烈焰中的事情,一是投资,二是出席庭审。投资的事务基本由六月完成。所以曹云认为第二庭很不乐观。并且从第一庭看,检方重点准备了第二庭的材料。

这个阶段法官不休庭,曹云也会要求休庭。

曹云在阶段性裁定后爽快认罪。认罪好处在,刑期五年左右。认罪的坏处在刑期五年左右。以曹云的判断,六月被判三到七年之间的刑期都算合理。不争第二庭,等同把命运完全交给法官。

争,又要怎么争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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