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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两百五十二章 微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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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落:“反对,反对辩方用词模糊,承认就是承认,是就是是。如果不是,我同意给小雨一点时间,让小雨斟酌考虑。”

曹云叹气:“小雨又不是你,就算这里考虑过去了,肯定会引发其他问题。行,承认了。”

打不过了,只能是回东唐再打官司了。完全有理由在东唐法庭上推翻在烈焰法庭的证词,除非东唐法庭承认烈焰法庭为合法刑事仲裁机构。不过,事态会怎么发展不好说,官司能不能赢也不好说。

司马落见好就收,他心中知道,主谋很可能是晓月。但是晓月的资料很少,开庭几天镜头和司马落才察觉到晓月此人,如果曹云掌握有证明小雨不是主谋的证据,那就难办了。曹云也想要有啊,但是没有啊。

于是,第一次阵地战,司马落凭借良好的装备和准备,击溃曹军,占领阵地。接下去的庭辩,小雨为主谋将成为事实,围绕这个事实继续庭审。这就是步步为营的高明之处,检方,警方通常拥有接近无限的资源。辩方即使是律师团,提供的资源和司法部门是没法比的。步步为营会拖延庭审的时间,但是能清晰脉络,对审清楚事实非常有帮助。步步为营因为需要大量资源的缺点,通常不会是辩方首先的辩护策略。

小雨显然是司马落控制的资源之一,这张牌已经打出去了。曹云接不下这张牌,只能撤退。是本案开庭到现在第一次撤退。

……

第二次阵地战,谢陆是否支付给小雨,也就是绑架主谋一笔钱。

事实是有,曹云知道,小雨通过电子音软件联系谢陆,要钱。小雨的目的有几个,撇清和谢陆的关系,自己为了钱,而不是为了恩情。其次警方不会怀疑谢陆绑架范妻。再者,小雨也不想让谢陆知道自己参与绑架范妻,这点还有一个目的,如果谢陆知道真相,那在面对警方时候,容易被发现撒谎。

那问题来了。

事实上谢陆给钱了,谢陆也好,老管家也好,小雨也好,他们汇款和收款掩饰能力太低。或者说是镜头等级太高,能很轻松的查清楚钱财动向。一旦收款和汇款时间与绑架案时间对上,还有必要打这个阵地战吗?

曹云认为没有,但是作为元帅的令狐兰却认为有,她是典型战略思想。虽然知道这个阵地难以防守,但是如果能一力耗其十力,就算守得有价值。

要守,必然要有能守的点。恰巧有一个点。

曹云道:“警方查明谢陆确实有汇款,金额为两百万。问题是钱去哪了……司马落,说吧。念台词只念一半,鄙视你。”

司马落无奈道:“两百万是直接汇入失明儿童慈善基金中。”据说相当一部分比例的盲童是有办法恢复视觉,但问题是钱。

曹云道:“在‘受惠’罪名判定中,有非常重要的两条(高岩)原则,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小雨虽然索取了他人财物,但是没有为自己谋取利益,所以他们之间的财务来往,不应当判定为利益来往。”

很经典的一案,有名官员在收钱后一段时间,将受惠钱转给慈善机构,一共一百万。这笔钱法院裁定,非受惠,检察官当庭抗诉,但最终一百万被裁定为非受惠。

这个点很复杂。新闻报道一名伟光正的官员,开发商给钱,他当着开发商的面,把钱汇给慈善机构。这算什么?

更复杂一点的是,收钱不办事,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就不算受惠。高法对此进行了解释,只要有过承诺也算受惠。反之就不算。也就是说,这存在了法理上的微操。不过,会站到审判席上的,神操也没用。不会到审判席,不操也没事。

在很多罪名中,都有一个成立条件,好处!牟取利益!获得不法所得!按照法理来说,有时候你干了某些坏事,只要不拿好处,罪名就是不成立。

如同一个段子说的:一个人入室盗窃,暴力抗拒抓捕,罪名从入室盗窃转变为入室抢劫,十年起步。这家伙说,自己入室是想墙尖,不是想盗窃财物,这就是墙尖未遂,这条罪名和入室与否无关,三年起步!这家伙又说,自己看见房主奇丑无比,于是放弃了墙尖而逃跑,被认定为墙尖中止,无损害后果,轻罚。这家伙又称,自己看上的是男主人,没想到屋内是奇丑的女主人。不能算墙尖。男强男属于故意伤害,嫌疑犯算故意伤害中止,无损害后果,免罚!

当然,这是段子。不过道理是这个道理,唯一一点要注意,一开始就要咬死自己看上男主人,入室准备墙尖男主人,没想到女主人在家,并且奇丑无比,于是逃跑,逃跑中发生了一些暴力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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